庹庹说医师法|特别提醒11: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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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2

【摘要】庹庹说医师法|特别提醒11: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将受到处罚



《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将《医师法》的第五十六条(三)规定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五)规定比较:其一,《医师法》处罚的范围有所扩大,《医师法》将“篡改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纳入《医师法》处罚范畴。其违反权利义务规范是《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仔细分析,这应当是《执业医师法》的漏洞,理由是“篡改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其行为的本身就应当受到处罚,只是在《执业医师法》未将进行其纳入该法处罚之内。其二,《医师法》增加处罚的种类。《医师法》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六种;《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三种。其三,《医师法》减轻了对违法处罚程度。《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法》均将处罚程度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违法,一类是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的种类但对于一般违法,《医师法》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执业医师法》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对情节严重的,《医师法》规定“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法》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的力度弱化。对于一般违法与情节严重的划分,一般认为依据违法人的主观状态、违法的后果及违法的频次,当然这有赖于执法和司法的实践。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第一,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其主观都是“故意”,当然这里“擅自销毁”可能有人有争议,认为其可能存在“过失”的可能性,这可能需要执法或者司法实践中针对具体的情形进行判断。


第二, 在执法或者司法实践中,执法或司法机构及其人员可能使用“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规范或者存在瑕疵或者存在缺陷,而不使用“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来表述,导致执法不严,甚至司法不公的情况。


第三, 要正确适用本条需要区分“隐匿、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瑕疵、缺陷”这些概念。隐匿,是指本来存在或者应当存在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故意不提供、不公开。伪造,是指无中生有,本来不存在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为了某种目的,制造出来,如伪造检查、检验报告。篡改将本来存在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进行修改,致使修改后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能反应真实情况,如为了掩盖观察不到位,将已形成的病历修改。擅自销毁是指未按照规定程序和原则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如将已完成的门诊病历销毁。瑕疵是指不影响“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的一些错误,如文书中错别字,标点符号的使用错误,但该错误不影响对文书的整个理解。不规范是指“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是“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的,只是没有按照要求的格式将“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呈现,如病历书写未按照规范要求从精神、神志至头颅五官再到胸腹这样的顺序记录,但内容都有。


第四,“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是医疗过程中形成的最最重要的证据,不仅对诊断、治疗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医学研究最重要的资料,同时还是判断一个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无论怎么样的强调都不过分。


第五,提醒大家一定要记住,“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形成过程要坚持 “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十二字方针,任何违反这十二字方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应当及时纠正。



庹明生

深圳市医师协会法务部主任,法律顾问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专业方向:大健康产业(医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养老等)

其他专业资格:执业医师(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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